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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刑讯逼供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2 15:51)    点击:529

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刑讯逼供吗?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即在侦查前程序中发生的刑讯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

例如,在纪委调查期间,纪检监察人员为了迫使被调查人如实交代违法违纪问题,而对被调查人实施了刑讯,随后因为被调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而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对该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由于该嫌疑人在此前的纪检监察程序中曾遭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刑讯,心有余悸,害怕自己一旦翻供,侦查部门又会实施刑讯,因此,基于对刑讯的恐惧,该嫌疑人再次作了有罪供述。此时,即面临一个问题,是否能够因为在纪检监察这一侦查前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中发生的刑讯行为,即排除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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