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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及家暴案件女性应如何维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5 14:03)    点击:197

婚外情及家暴案件女性应如何维权?

  近年来,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日趋凸显。主要包括婚外情及家庭暴力两类案件。

  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妇女为主要侵害对象。究其原因,除女性自身身体条件较弱外,与部分男性残留的传统男尊女卑封建思想有密切关系。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被侵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其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确定。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女性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婚外情案件亦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因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但当事人自己往往也很难留下有效证据。婚外情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无法认定。法院往往只是在处理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另行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并不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严格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等较少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简单的婚外出轨并不符合请求赔偿条件。而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只是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一般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80%以上都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之间,无法有效体现出在婚姻关系中对违反忠实义务过错一方的惩罚。

  女性应如何维权?

  首先,树立维权观念,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寻求救济,不能一味忍气吞声,“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则会放任侵权行为。

  其次,学会合法理性维权,当自身权利受损时,不能感情用事,采用过激或者非法的手段报复打击对方,使自己从受害者成为新的违法者,最终致使权益受损加重。

  再次,证据对于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一定要收集保存。如遭遇家庭暴力,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而对于婚外情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录音录像以及陈述较为完整的悔过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证据都具有较强证明力。

  最后,女性朋友还需明晰维权途径。如果有专门的维权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到妇联、司法所等机构寻求救济。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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